时间:2025-07-29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集采中选(接续) 结果落地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省属医疗机构,相关医药企业:
为开展好各批次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到期接续等工作,明确相关政策执行要求,给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预期,做好中选(接续)结果落地执行前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集采项目执行原则
安徽联盟2024肿瘤标志物体和甲功体外试剂、广西联盟中医针具类、浙江联盟起搏器类和微导管等9个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原则上根据各联盟牵头省份的集采工作进度和我省集采项目落地工作安排适时分批次在各个季度集中安排执行。为便于广大医药企业了解我省参加的国家和省际联盟各批次医用耗材集采项目基本情况,现将相关概况公布(见附件表1、表2),请广大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知悉。
二、已落地集采项目接续政策
(一)耗材集采项目接续一般原则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相关医用耗材集采采购周期届满后接续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医用耗材集采采购周期届满后,如未开展新一轮的集采报量工作,自动延长采购周期一年,中途如遇国家或我省加入的其他省际联盟开展该品种集采工作,则按新开展集采结果执行。
(二)部分耗材集采项目接续计划
1.河南联盟神经外科和通用介入集采项目已于4月17日到期,河南联盟血液透析集采项目将于7月30日到期,福建联盟心脏介入电生理、吉林联盟弹簧圈、浙江联盟导引导管、陕西联盟口腔正畸托槽等集采项目将在8月9日到期,京津冀联盟超声刀头、内蒙古联盟止血材料集采项目将在8月30日到期,以上项目均待联盟牵头省份通知进行接续,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在联盟接续前我省继续执行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重庆联盟腔镜吻合器和留置针预计在8月30日左右执行新的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具体时间以实际落地通知为准
3.原河北省牵头的三明联盟十九种医用耗材第一个采购周期将于12月19日结束,其中与河南联盟神经外科和通用介入项目重复的品种(造影导管、血管鞘、动脉瘤夹)后续将跟标河南联盟集采项目对应品种执行,其余品种暂按三明联盟原中选结果价格执行。后续对应品种如有新的集采项目落地(如房间隔封堵器已参加福建联盟的结构心脏病封堵器集采项目),将按对应新集采项目采购文件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或按新的集采项目中选价格进行价格联动,具体将以实际通知为准。
(三)具体工作要求
1.各医疗机构在新一年度采购周期内,如牵头省份未有通知重新报量,其约定采购量按该项目上年度协议采购量执行,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由首年协议采购量乘以采购文件内的采购年数得出。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的量将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如牵头省份通知需重新报量或确有报量的需要,我局将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2.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如不按规定要求完成协议采购量,或不符合临床需求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同类中选产品的高价非中选产品,省医保局及各市县医保局将对其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严重者可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并向审计、纪检部门提交医疗机构涉嫌相关违法违纪线索。
3.根据《通知》内容,各医疗机构在集采项目待接续期间,仍应优先合理采购使用原集采中选耗材,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回款政策原则上继续按我省集采落地执行文件的相关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由原签订购销协议的各方协商解决。
4.各市县医保局应按照“每季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加强对集采耗材价格执行、采购进度、企业供货等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集采耗材的采购情况,对监测发现存在执行问题的医疗机构,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应尽快进院采购使用,完成进度滞后的中选产品应采取措施加快执行,出现供应配送问题的及时向我局反馈。
三、协议签订和执行
(一)及时签订三方协议。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指导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配送关系确认和三方协议(协议模板由交易中心根据集采项目特点在采购平台发布)签订工作。三方协议签订应遵循“高效、便捷、安全、自主”的原则,企业自主选择电子合同网签或传统纸质签订合同模式(如选择电子合同网签方式,企业可自行委托符合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管理要求的第三方电子合同供应商开展网签。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签订三方协议,均要能及时保障临床需求。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不得随意向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签协议,因三方协议不能及时签订而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相关责任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做好中选产品供应配送。生产企业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提供优质的配送服务,原则上在年度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对于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我局将报联盟牵头省份并酌情对责任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为提高配送效率和避免低价无序竞争,同一注册证的耗材(检验试剂)每个市县区域配送企业个数不超过10家。
(三)做好中选产品挂网和维护。中选产品一般由交易中心按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推送的中选产品清单统一按中选价格增补挂网,如清单中无耗材医保编码或者医保编码发生变化,生产企业应及时在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库更新维护,国家平台将编码下发到我省医保信息平台后,由交易中心统一开展信息变更,并在变更前对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企业发现信息有误,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信息纠正。在紧急情况下,企业如有零星的变更需求也可联系交易中心及时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卜 谷 66527896 (政策解答);
席 敏 66529816 (经办工作);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