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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医药集采货款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8-28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医药集采货款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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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医药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药采购平台管理,优化结算服务体系,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医药采购平台结算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6〕18号)精神和全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货款直接结算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货款直接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药集采货款直接结算账户事项

调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价采中心”)统一开设广西医药采购平台(即广西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结算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广西医药采购平台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货款,自治区价采中心预计在2026年9月底正式启用该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账号:552050100115888888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州支行

联行号:309611002052

二、签订医药集采货款三方结算协议

为确保医药集采货款直接结算业务平稳过渡,有序衔接,请各医疗机构、医药配送企业与自治区价采中心在广西医药采购平台线上完成医药集采货款三方结算协议的重新签订,具体操作步骤详见附件1,三方结算协议详见附件2。

三、签订医药集采货款代收业务授权委托书事项

自治区价采中心已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代收医药集采货款结算费用合作协议书》,委托兴业银行代理开展广西医药集采货款的代收业务。为确保医药集采货款合规代收代付,请各医疗机构与其集采货款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完成《代收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的线下签订,医疗机构在广西医药采购平台登记用于集采货款结算的账户须与接收医保基金结算款的账户一致。同时需按照《代收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协议编号清单》所列的协议编号对应填入《代收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以确保授权关系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各医疗机构完成授权书线下签订后,需将盖章版的《代收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扫描件发送至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指定邮箱:liuyingqin@cib.com.cn,以便完成授权书报备工作。

如医疗机构实际付款账户信息与《代收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协议编号清单》所列内容不一致,请及时联系更正,并以最终反馈的授权书为准。《代收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代收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协议编号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代收医药集采货款结算费用合作协议书》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同其集采货款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按要求完成医药集采货款代收业务授权委托书的线下签订和报备工作。

(二)各医疗机构、医药配送企业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于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上述协议、授权书的签订及报备工作。

(三)自治区价采中心要全程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市医保局要主动服务,协调解决签订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五、联系方式

工作中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解决。

(一)自治区价采中心联系人:财务科 韦宇、谢佳倩

联系电话:0771-5302526、5303326

(二)广西医药采购平台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1.医疗机构技术支持qq群:1036360990

2.配送企业技术支持qq群:1065275667

(三)兴业银行南宁分行联系人:战略客户部 刘英琴

联系手机:150771425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28日